SDPR—2021—0180003
山東省水利廳關于印發(fā)《山東省水利廳行政
許可專家評審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水規(guī)字〔2021〕3號
各市水利(水務)局,廳機關有關處室,廳直屬有關單位:
《山東省水利廳行政許可專家評審工作管理辦法》已經(jīng)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山東省水利廳
2021年8月10日
山東省水利廳行政許可專家評審工作
管 理 辦 法
***章 總 則
***條 為進一步提高行政許可工作質量,規(guī)范行政許可專家評審管理工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山東省行政審批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水利廳組織實施行政許可中涉及的專家評審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廳行政許可處負責行政許可專家評審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承擔專家?guī)斓慕M建、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負責行政許可事項專家評審的組織、管理和監(jiān)督。省海河淮河小清河流域水利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流域中心”)負責為省水利廳行政許可審批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出具技術審查意見。
第四條 省水利廳具有行政許可事中事后監(jiān)管職能的處室(以下簡稱“監(jiān)管處室”)應視情派員參加重大、復雜項目的現(xiàn)場核查、專家評審和專項論證,向廳行政許可處提出對許可事項的監(jiān)管意見,便于開展事中事后監(jiān)管。
第五條 省水利廳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具備相應條件的機構作為行政許可服務單位,為現(xiàn)場核查、專家評審等提供服務。
廳行政許可處會同省流域中心對行政許可服務單位服務情況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專家管理
第六條 省水利廳建立省級水行政許可評審專家?guī)欤ㄒ韵潞喎Q“專家?guī)臁保?,?/span>根據(jù)行政許可評審工作需要,適時對專家?guī)爝M行調整。
第七條 入選專家?guī)斓膶<覒斁邆湟韵聴l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業(yè)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yè)道德,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堅持原則,公正誠信,廉潔自律,無違法違規(guī)等不良行為記錄;
(二)從事相關專業(yè)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備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
(三)熟練掌握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技術標準和規(guī)程規(guī)范;
(四)年齡在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現(xiàn)場勘查和評審工作;
(五)公務員或參公管理人員須已正式退休。
第八條 專家入選專家?guī)斐绦蛉缦拢?/span>
(一)省水利廳根據(jù)許可評審工作需要,分批集中開展許可評審專家的組織申報工作;
(二)申請人填寫《山東省水利廳行政許可評審專家申請登記表》,經(jīng)所在單位審核后報省水利廳;
(三)省水利廳收到申請后,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組織人員對申請人進行審查,提出擬入選專家?guī)斓膶<颐麊?,報?jīng)分管廳***同意后,在山東省水利廳網(wǎng)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四)經(jīng)公示無異議的,確定入選專家?guī)?,由省水利廳發(fā)文予以公布,并通知入選專家;對有異議的專家,由廳行政許可處提出復核意見,報經(jīng)分管廳***決定是否入選專家?guī)臁?/span>
第九條 廳行政許可處應當加強對專家?guī)旌蛯<业墓芾恚瑢<覅⑴c評審情況進行評價。
根據(jù)專家業(yè)務水平和綜合素質,將評審專家分為首席專家、***專家和潛力專家三類,并實行動態(tài)調整。許可項目技術評審工作實行首席專家負責制。
第十條 評審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邀請擔任評審專家組成員;
(二)查閱報告(方案)及相關技術資料,查看項目現(xiàn)場,了解、熟悉與評審項目有關的信息和數(shù)據(jù);
(三)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和規(guī)程,對報告(方案)進行評審,獨立提出評審意見;
(四)對報告(方案)存有疑義的,有權要求建設單位或編制單位作出說明;
(五)獲取參加評審活動的勞動報酬和公共交通費,但國家或省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六)對評審專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時參加評審工作,依法接受省水利廳的監(jiān)督管理,自覺接受各方的監(jiān)督;
(二)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做到廉潔守紀評審,不得利用評審謀私,不得收受評審項目利益相關方的財物或宴請;
(三)評審會召開前仔細認真地審閱報告,完成初步審查,盡量參加查看現(xiàn)場,提高評審質量和效率;
(四)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嚴格審核把關,對重大問題、原則問題嚴格審核把關,客觀、公正、中立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yè)道德;
(五)對本人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六)在評審過程中不將自己的意見強加于其他評審專家;
(七)參加起草評審意見,出具的修改意見和評審意見要明確具體,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請人和編制單位;
(八)參加省水利廳組織的業(yè)務和法律知識培訓,加強法規(guī)政策、標準規(guī)范以及新理念、新知識和新技術的學習,不斷提高綜合業(yè)務素質和業(yè)務水平;
(九)當工作單位、職稱和通訊方式等個人信息發(fā)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告知省水利廳;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首席專家是評審工作***責任人,在評審過程中應對專家組成員合理分工、充分溝通協(xié)調,嚴格審核把關,組織形成合法合規(guī)、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的評審意見。
第十二條 因身體健康或工作變動等原因,不適合再擔任評審專家的,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jīng)省水利廳同意后,退出專家?guī)臁?/span>
在專家日常管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專家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的,由廳行政許可處調整出專家?guī)臁?/span>
第三章 專家評審
第十三條 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省水利廳行政許可專家評審和技術審查期限為20個工作日(不含報告或方案修改時間),包括現(xiàn)場核查、專家評審會(或書面函審)、報告(方案)復審、省流域中心出具技術審查意見等環(huán)節(jié)。其中,現(xiàn)場核查和專家評審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nèi)組織完成;需要復審的,報告(方案)修改完成并提交后,5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復審,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專家組出具評審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nèi),省流域中心出具技術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為方便申請人,減少審批時限,對由省水利廳審批、同時涉及設區(qū)的市或縣(市、區(qū))有關部門審批權限的線性涉河工程項目,可以由省水利廳統(tǒng)一組織專家評審,有關設區(qū)的市或縣(市、區(qū))審批、監(jiān)管部門共同參加評審,評審結論按照審批權限由省、設區(qū)的市或縣(市、區(qū))分別負責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
第十五條 專家評審可以采取會議審查、視頻會議或者書面函審等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參加現(xiàn)場核查和專家評審會的專家實行專家?guī)祀S機抽取與特邀相結合的方式。
評審專家組成員一般為5人以上(含5人)單數(shù),規(guī)模較小、方案較為簡單的項目或報告(方案)復審,專家組成員可以為3人。
因專業(yè)類別、技術復雜等原因,為保證評審質量,經(jīng)分管廳***同意,可以特邀專家,但特邀專家一般不超過專家總人數(shù)的1/3;對于重大、復雜項目,專家組成員可以全部特邀。
第十七條 廳行政許可處應當在開展現(xiàn)場核查或召開專家評審會的2日前組建專家組,并將評審會時間、地點等內(nèi)容通知專家和參加評審會的有關單位代表。
第十八條 重大、復雜項目應組織專家現(xiàn)場核查;對規(guī)模較小、技術較為簡單的項目,可在專家評審會上通過聽取情況介紹、查閱報告(方案)、查看影像資料等方式了解現(xiàn)場情況。
第十九條 參加專家評審會人員包括:
(一)評審專家組全體成員;
(二)行政許可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報告(方案)編制單位代表,項目主體設計單位代表;
(三)廳行政許可處工作人員,監(jiān)管處室代表,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相關的市、縣兩級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代表;
(四)省流域中心工作人員,行政許可服務單位工作人員;
(五)其他相關單位的代表。
第二十條 專家評審會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廳行政許可處工作人員介紹參加會議的單位及其代表,宣布專家組成員名單及首席專家,詢問是否有申請回避的情況,并根據(jù)情況做出處理。
(二)首席專家主持評審工作:
1.介紹項目基本情況(包括現(xiàn)場核查情況等);
2.行政許可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報告(方案)編制單位、項目主體設計單位介紹項目有關情況;
3.專家質詢與交流;
4.監(jiān)管處室代表、項目相關的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代表根據(jù)工作職責分別提出意見建議;
5.首席專家綜合評審意見建議和會議討論情況,組織專家形成專家組評審意見。除因報告(方案)需要修改完善且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承諾在10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的外,專家組應當當場作出評審通過或者不予通過的評審結論。
6.評審專家組成員、行政許可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報告(方案)編制單位、項目主體設計單位共同簽署評審意見。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組的評審意見應當在評審現(xiàn)場反饋給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評審會概況;
(二)項目基本情況;
(三)評審結論或修改完善意見建議;
(四)會議簽到表和專家簽字表;
(五)其它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采取書面函審模式的,由首席專家匯總函審意見,意見內(nèi)容參照專家評審會評審意見內(nèi)容。
第二十三條 報告(方案)需要修改完善的,項目申請人應當在承諾期限內(nèi)完成,并將修改完善后的報告(方案)提交省水利廳,廳行政許可處即時轉交省流域中心。省流域中心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組織評審專家組進行復審,由首席專家簽署審核通過或不通過的意見,并據(jù)此出具技術審查意見。
項目申請人在10個工作日內(nèi)未完成報告(方案)修改完善的,由專家組視情況出具評審意見,省流域中心出具技術審查意見,省水利廳依法作出許可決定。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實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專家應當回避:
(一)評審專家系項目申請人或報告(方案)編制單位工作人員或其近親屬的;
(二)本人及其近親屬與申請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被評審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有法律糾紛或有經(jīng)濟利益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評審的情況的。
評審專家回避應當在評審工作開始前,由專家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單位提出,由廳首席代表決定。
第二十五條 專家評審過程中產(chǎn)生的會務費、勞務費、差旅費等統(tǒng)一納入廳財政預算管理。
評審專家除按照有關規(guī)定取得省水利廳或省流域中心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相應公共交通費外,不得額外索取其他費用。
第四章 責任與紀律
第二十六條 參加專家評審會的人員及行政許可、技術審查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 評審會之前不得對外透露專家名單;
(二)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干預專家評審工作、影響專家意思表達,隱瞞、歪曲或者捏造專家提出的意見,損害公共利益、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三)不得為了得出主觀期望的結論,與他人串通、斷章取義、片面做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評價;
(四)不得壓制不同學術觀點和其他專家意見;
(五)不得徇私舞弊,索取或接受利益相關單位或人員的宴請、財物,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六)不得泄露、披露報告(方案)涉及的知識產(chǎn)權和商業(yè)、技術秘密或者擅自轉讓利用他人成果和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 專家在評審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影響的,省水利廳視情節(jié)輕重可以作出暫停參加評審、通報批評、從專家?guī)熘谐⑼ㄖ?/span>其所在單位等處理。專家在一年內(nèi)兩次缺席已承諾參加的評審會的,由省水利廳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
第二十八條 項目申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報告(方案)編制單位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以其它形式干擾專家客觀、公正評審,造成評審結果失實的,所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擔,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行政許可服務單位干擾專家客觀、公正評審,造成評審結果失實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 廳機關有關處室、省流域中心工作人員在專家評審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省水利廳將視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水利部、省政府對行政許可專家評審管理工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